关于汇总上报2013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
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服务外包企业:
根据商务部对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的要求,结合财政部、商务部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企业汇总上报2013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总上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fwwbqy.fwmys.mofcom.gov.cn);
4、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3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汇总上报的要求
1、请相关企业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表1),填写收汇凭证汇总表(表2),并按时间顺序提供“服务外包接包合同信息表”(从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打印,样张见附件4。无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对应的收汇凭证复印件(可以是出口收汇核销单或银行水单等有效凭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各企业装订成册的材料,请于2014年4月14日以前上报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服务外包示范区(各区县联系人见附件3)。各区县收集汇总的材料于4月21日前交至汉中路158号1124室 刘老师 63540082。
3、已通过离岸合同及收汇凭证审核的企业,可在申请财政部、商务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时作为相关依据。
咨询电话:23110715张老师、23110716邵老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