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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一)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1、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贸易公共信息、公共培训、公共技术、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举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

3、鼓励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4、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等。

(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三)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1、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2、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第五条 (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有关鼓励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一。

(二)有关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二。

(三)有关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退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2017年度上海市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企业申请贴息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6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技术应当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企业填报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2);

3、《2017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

4、《2017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6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请至外汇局网站自行查阅);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1、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2、已获得上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的企业,提交“绩效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出口项目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等(不少于600字);

13、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追加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和期限

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并提交电子数据。

书面材料的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电子数据的要求: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扫描后形成1pdf文件,并另行附上各个申报材料的word文件。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以上备齐的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各2套,于2017915日前送至:

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

地址: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05

(李老师 34610073   蔡老师 3461007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附件下载:

2017年度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017年度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书

2017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2017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2017年度上海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支持对象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包括:推动和促进本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等。

2、重点服务进口业务。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设备购置费用。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平台运行必须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费用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按50%额度内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2、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和运维服务等必要费用,以及培训平台的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原则上每个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每个申请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交流信息等国别指南;

2)编制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法规指引;

3)举办促进中医药服务“走出去”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4)编制中医药服务贸易行业趋势分析报告;

5)编制上海文化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研究报告。

(二)服务贸易单位的展会费用

对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申请单位举办或参加展会的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

(三)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对企业在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取得支付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

对每个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费用支持。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的费用,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三、申请条件和材料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应通过Http://czzj.scofcom.gov.cn管理平台申报。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平台申请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社团资格,并为平台的实际投资单位;

B、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并在客观上优化了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C、平台应为2016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D、应具备平台运行必要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E、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软件开发及系统维护工作由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专业公司提供。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附件1),含申请单位(法人)意见、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B、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D、申请报告(含平台建设及运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平台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平台投资清单)、平台具体实施方案、建设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平台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平台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附提供服务的合同),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E、《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F、《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评审表》(附件3)中相关内容;

G、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申报材料的时间节点:

A.本年度申请补贴的发生费用的时间为201611日至20161231日。

B.申请单位应在2017915日前提交上述材料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服务贸易展会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举办或参加的展会为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服务贸易内容的展会。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附件1),含项目单位(法人)意见、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B、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展会情况,参展情况,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等),参展达到的效果,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D、《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费用支出相关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E、《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评审表》(附件3)中相关内容;

F、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申报材料的时间节点:

A.本年度申请补贴的发生费用的时间为201611日至20161231日。

B.申请单位应在2017915日前提交上述材料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B、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C、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D、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企业应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B、《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4)及电子数据。

C、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5)及电子数据。

E、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F、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申报材料的时间节点:

申请单位应在2017915日前提交上述材料至市商务委。

(四)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上年度依据上海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目录,填写《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承接申请表》(附件6),提出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经评审后确定的课题承接单位。

2、课题结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结题及资金申请表》(附件7);

B、研究报告全文;

C、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课题结题的时间节点:

申请单位应在2017930日前提交上述结题材料至市商务委。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四、评审程序及标准

1、平台及展会申请单位应于规定期限前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示范区内的申请单位向示范区提出申请,非示范区内的申请单位向所在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见附件8)。重点服务进口业务和课题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

2、各主管单位应对平台及展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于规定日期前报市商务委。

3、所有申请需通过服务贸易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平台及展会评审专家将结合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阐述,依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必要性、针对性、平台公共性、平台公益性、投资合理性、社会效益、盈利能力等进行打分,择优支持(平台评审标准见附件9)。重点服务进口业务评审专家将依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中的相关条款,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重点服务进口业务进行比对认定。

4、各项支持资金的金额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第二条“支持范围和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提出专业意见。

5、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性审核意见,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最终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并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的费用于结题后一次性拨付。

2017年度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申请资金支持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企业应于2017720日前上报服务外包业务数据至“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最终数据以731日通过商务部系统核准(并同时有相应收汇凭证提交)的外包业务执行额为准。

3、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总数50%以上。

4、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具体支持标准及材料要求

所有申请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支持的企业均须提供2016年度服务外包相关合同及收汇凭证明细。

1、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已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5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国际资质认证支持范围为: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SSAE16)、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及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等相关认证。

材料要求:国际资质认证及维护升级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国际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受理时核对认证证书原件),认证/评估合同或升级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2、对服务外包企业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新录用员工(在岗时间且在上海缴纳社保须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不超过6000元的培训费用支持。

材料要求: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支持申请表及辅助证明材料(证明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1)新录用员工通过本企业帐户缴纳社保,需正确填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18位号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上填报表格,列出员工名单;(2)如新录用员工通过第三方帐户缴纳社保,除提供(1)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第三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新录用员工的信息,均需填写在申报表格中,且在审计报告中列出名单,并标注社保缴纳单位或备注个调税缴纳单位。新录用员工电子数据表格和纸质材料都要求上交,并且二者序号应相对应。

3、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完成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境外并购项目的审计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费等前期费用,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材料要求:开展境外并购项目的前期费用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并购协议;已经完成并购的交易证明(以完成并购、获得新的工商批准证书时间为准,需提供对外直接投资批准证书)、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4、对达到《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6版)》(附件5)所列培育重点标准的企业,且在国内外设置3个或3个以上的接包和分包中心,对ITO企业用于研发目的开发平台、各类开发工具和数据库软件等的购置费用,对BPO企业用于业务流程研发的相关软件和数据库分析模型系统等的购置费用,对KPO企业用于研发的数据库使用权等信息服务费,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材料要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接包/分包中心的营业执照;购买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5、对培训机构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的,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支持。

材料要求: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审计报告;证明培训机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资质的材料;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如果学员单独参加培训,需提交学员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每位学员的身份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缴费凭证。培训人员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都要求上交,所有纸质辅助材料都要求与系统中序号对应。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所有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及流程

申请单位在网上进行注册,并按照项目填报相关表格,准备相关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申报网址为:czzj.scofcom.gov.cn

申报单位在2017915日前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至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见附件1);

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汇总填写“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与企业递交原始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一并于20179 20日前提交至第三方审核单位;

四、评审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审核单位意见,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最终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并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结果提交至商务部与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