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须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条件
(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第三章 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5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2);
(三)《2016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
(四)《2016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七)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八)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附件5);
(九)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十二)2016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六);
(十三)已获得上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的企业,提交“绩效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出口项目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等(不少于600字)。
(十四)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追加的材料。
五、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和期限
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并提交电子数据。
书面材料的要求:须有目录页并按顺序排列装订,根据各表格的要求加盖公章。
电子数据的要求:应包含签字、盖章后附件材料(附件1至附件4)的内容,扫描后形成1个pdf文件,并另行附上附件1至附件4的可编辑文件。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以上备齐的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各2套,于2016年9月2日前送至:
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2号门5号楼1层办事大厅35号、36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窗口(2311047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或
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
地址: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05室(李老师 34610073 蔡老师 3461007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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